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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2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乐清市盐盆街道田垟村友谊西路50号暂住处,摆设麻将桌,供他人以搓“四川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共抽取头薪28000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王某甲、明某、李某、方某、王某乙、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已随案移送人民币1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二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蔡慧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