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叶某某,女,生于1965年8月10日。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1日。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她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她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2013年3月7日她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此后她多方打听找寻被告下落无果,曾于2014年12月23日起诉至渭滨区人民法院。现她起诉至陇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本院审查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辖区内,且原告户籍地也不在陇县。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王水霞人民陪审员  齐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小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