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汤某某、施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贤进,汤某某,施某甲,施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20号原告汤贤进,男,1954年2月3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娄塘村新村XXX号。被告汤某某,女,1948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施某甲,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施某乙,男,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贤进诉被告汤某某、施某甲、施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贤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