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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汤某某、施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贤进,汤某某,施某甲,施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20号原告汤贤进,男,1954年2月3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娄塘村新村XXX号。被告汤某某,女,1948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施某甲,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施某乙,男,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贤进诉被告汤某某、施某甲、施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贤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