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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建科与厦门恬淡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科,厦门恬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17-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科,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厦门恬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4号901室P单元。法定代表人付丽霞。申请执行人胡建科与被执行人厦门恬淡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1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6600元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1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