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皖民申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宛华梁、李大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荣,宛华梁,李大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008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荣,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史广生,农民。系刘建荣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宛华梁,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江南良子足浴休闲会所业主,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大荣(曾用名张盈盈),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再审申请人刘建荣因与被申请人宛华梁、李大荣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建荣申请再审称:2013年12月20日���刘建荣在庐江县庐城镇江南良子足浴休闲会所上班时,被李大荣先骂后打。12月27日,史广生将刘建荣抬至该会所,会所老板娘让店里员工打刘。刘建荣的耳朵后有一很深的伤口,像是被利器所伤。现怀疑是被会所打伤脑部,请求再审时,对刘建荣耳后的伤予以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刘建荣诉称其于2013年12月20日晚上遭李大荣踢打受伤,除其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建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建荣称其2013年12月27日被江南良子足浴休闲会所人员殴打,因其在一审起诉时未提出,超出其起诉范围,本案中不予审查。综上,刘建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