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勤生与白福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生,白福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65号原告王勤生,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白福生,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生诉被告白福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林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