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陈章隆。被告: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周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平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