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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陈章隆。被告: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周建平人民陪审员  周平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