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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xx。再审申请人李xx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xx申请再审称:因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另案中曾要求李xx出车调查未支付劳务费,故起诉请求该院给付劳动补偿及汽车磨损、油耗人民币1元,并赔礼道歉。该案应由法院受理。两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李xx的起诉请求,本案涉及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两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