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xx。再审申请人李xx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xx申请再审称:因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另案中曾要求李xx出车调查未支付劳务费,故起诉请求该院给付劳动补偿及汽车磨损、油耗人民币1元,并赔礼道歉。该案应由法院受理。两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李xx的起诉请求,本案涉及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两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