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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前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前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树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9051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前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前朱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云,主任。委托代理人董芙蓉,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海,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文琦,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前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前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前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秦艳玲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