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执民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湖州市织里万鑫纺织品有限公司、郑培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湖州市织里万鑫纺织品有限公司,郑培林,周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207-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被执行人:湖州市织里万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培林。被执行人:周钦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2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培林、周钦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振兴路2-4号房产房产,2015年10月14日,买受人丁文龙(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联漾村地心里30号,公民身份号码:××、倪洪兵(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联漾村栅里76号,公民身份号码:××)和倪玲英(女,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联漾村地心里30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13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培林、周钦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振兴路2-4号(含装修不含设施)[权证号:130000287、130000288,湖土国用(2002)第21-199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丁文龙(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联漾村地心里30号,公民身份号码:××、倪洪兵(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联漾村栅里76号,公民身份号码:××)和倪玲英(女,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联漾村地心里30号,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丁文龙、倪洪兵、倪玲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丁文龙、倪洪兵、倪玲英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丁文龙、倪洪兵、倪玲英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伟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