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姜彬与张培杰、许行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彬,张培杰,许行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姜彬,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新光,徐州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培杰,农民。被告许行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彬诉被告张培杰、许行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