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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淑红与呼伦贝尔市华远旅游车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张淑红,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呼伦贝尔市华远旅游车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红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华远旅游车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5元,减半收取2342.5元,由原告张淑红负担。审判长 房 玉 兰审判员 李 鹏 奎审判员 梁乌力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宏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