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江明与倪伟良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江明,倪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商再字第4号原审原告:黄江明。委托代理人:张燕飞,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倪伟良。2015年10月9日,本院以(2015)嘉平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黄江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燕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倪伟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审原、被告之间曾发生席梦思床垫买卖业务,截止2004年1月20日,原审被告欠原审原告货款6000元,同日原审被告出具给原审原告欠条一份,确认所欠款项。原审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购买货物,理应按约定支付货款。据此,判决原审被告倪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黄江明货款6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被告负担。经再审查明,原审原告法庭调查确认原审被告并非实际欠款人,原审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原审被告并非适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应予撤销,对原审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黄江明对原审被告倪伟良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原审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晟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吴斐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