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伟芳与陈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黄伟芳,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陈细明,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芳诉被告陈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芳撤回对被告陈细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廖 新 娇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彭��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