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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满兰与俞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满兰,俞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426号原告:章满兰。委托代理人:章士达,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小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满兰与被告俞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满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楼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