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9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北京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音教三六零(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音教三六零(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9556号原告北京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4号楼1220室,注册号:110114016858999。法定代表人林富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贝,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音教三六零(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2层2-78-319号,注册号:110108017508645。法定代表人周景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祎,北京臻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亲,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北京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艺公司)与被告音教三六零(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教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贝,音教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祎、法定代表人周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艺公司起诉称:本案涉及的音乐习题作品包括音频、乐谱、题干和选项等内容,是作者团队花费近两年时间独立制作,并于2013年上载到“我爱音乐考试网”(www.5imusic.com),同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收费用户账号,供用户在线进行习题练习和模拟练习,之后通过近一年的稳定运营,积累了一定量的客户。我公司于2014年4月与作者签署了独占许可使用和销售合作协议,此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使用百度推广等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站和相关作品的推广和宣传工作,开拓了市场,建立了大量的用户群。尽管我公司采用了每位音乐习题在线用户199元的收费方式,用户数量仍在不断增加中。2014年12月,我公司发现音教公司在其下属网站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共计366道音乐习题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习题),并利用其它互联网手段进行宣传推广,具体情况如下:1.音教公司在其网站“音基360”(www.yinji360.com)的“音基测试”板块上公布了数百道与我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收费习题完全相同的习题,并允许网站用户有限期免费试用,造成了我公司的大量客户流失,损失严重;2.音教公司在其另一个网站“音教360”(www.yinjiao360.com)上放置了“音基360”网站(www.yinji360.com)的大版面广告链接,并以“免费音基测试”为卖点吸引网站流量;3.音教公司还建立了多个用户、老师和家长的QQ群及微信公众账号,并通过QQ、微信和上述网站等互联网工具持续发送更新上载侵权习题的信息,并在QQ群里进行宣传推广,通过侵权习题招揽客户,并向老师承诺将对赢利予以分成;4.音教公司在复制我公司习题时,为逃避侵权责任,还采用了去水印的方式来规避我公司对网上公布的音乐习题采取的技术限制措施。我公司在发现以上情况后,及时通过公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律师向音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音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音教公司仍然不断更新上传侵权习题,情节极为严重,态度特别恶劣。音教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习题,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且情节特别严重,对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音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涉案习题著作权的行为,删除其经营的www.yinji360.com网站中的涉案习题集;2.在《中国教育报》、《中国音乐教育》杂志及音教公司所有网站(网址为:www.yinjiao360.com、www.yinji360.com)首页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音教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音教公司答辩称:1.爱艺公司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涉案习题的内容是其原创,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习题的发表情况,对涉案习题的内容没有公证;2.爱艺公司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涉案习题的制作和修改时间早于我公司网站中习题的发表时间,我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电子文件的生成时间是可以通过软件进行人为修改的;3.爱艺公司跟其授权方的授权书是框架协议,未明确指向本案所涉的习题;4.爱艺公司主张上传作品的网站系非法经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网站经营必须有经营备案和bbs备案,但是爱艺公司两种备案都没有;5.爱艺公司主张的销售价格和数额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数据只是其网站随意列出的,爱艺公司并没有就此提供真实的交易记录、完税证明来证明其实际损失;6.爱艺公司主张的我公司侵权的作品实际上是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是我公司自行制作,就该部分习题已经提供了相应证据;7.对爱艺公司所说的使用人数不认同,使用人群中音基的部分如果考音基考试才有价值,所以爱艺公司所说的使用人数是没有依据的,199元的定价也没有依据。不同意爱艺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林晓潇(甲方)与爱艺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合作协议》,约定:1.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报酬。1.1“音乐习题作品”系指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创作并经乙方确认从而向乙方提供的全部相关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习题本身,相关音频、图片、乐谱,还包括上述习题组合而成的试卷、课件及网络题库,以及包含该习题的软件、手机应用等。1.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授权乙方独占地使用上述习题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3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享有的上述许可使用权为独占的:即除乙方以外,甲方自身不得再行使上述著作权利,同时甲方也不得再向第三方授权行使上述著作权利,乙方可自行决定给予第三方以分许可,但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1.4授权使用的区域及期限:1.4.1乙方享有的上述许可使用权的地域范围为全球。1.4.2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5.特别约定5.2双方一致同意,在授权地域和期限内,如本合同项下音乐习题作品的著作权遭受第三方侵权时,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上述作品的著作利益,另一方有义务予以全力协助。合同后附有林晓潇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爱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庭审中,林晓潇表示涉案习题创作时间早于《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合作协议》的订立时间,涉案习题当然包含在《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合作协议》的授权范围之内,其不再就本案所涉行为向音教公司主张权利。音教公司对《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协议系爱艺公司与林晓潇,是否是真实的许可以及授权范围是否包含涉案习题,其均无法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爱艺公司申请林晓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林晓潇表示,其毕业于中国音乐学院,现从事儿童试唱练耳及音乐基础知识的教育工作,其于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创作完成了用于音乐基础考试练习用途的涉案习题共计366道习题,并将其上传至我爱音乐考试网(网址为:www.5imusic.com)。林晓潇表示,其于2014年4月8日与爱艺公司订立的《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合作协议》包含了涉案习题。关于习题的创作过程,林晓潇表示,习题的乐谱部分是其通过专业打谱软件完成习题的创作,创作完成后对习题进行截图并以jpg格式图片形式保存,习题的音频部分是cubase5软件制作并以mp3的格式保存。法院当庭组织双方对林晓潇的原始音频及制作过程进行了勘验,音教公司虽对林晓潇的创作不予认可,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反的证据。庭审中,爱艺公司提交了涉案习题所涉及的全部jpg格式图片和mp3格式音频以及前述内容上传至我爱音乐考试网时生成的数字码对应列表。其中,图片和音频文件的创建时间在2013年6月至7月期间。音教公司对爱艺公司提交的曲谱图片和音频文件,以及上传对应列表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音教公司认为仅有涉案习题无法证明其著作权归属情况。爱艺公司还提交了林晓潇创作的一道节奏习题和一道旋律习题的手稿、曲谱以及音频文件,以证明其创作过程。音教公司对举例习题创作过程不持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林晓潇为涉案习题的著作权人。2015年1月5日,经爱艺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浏览相关网站播放相关文件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6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登陆www.yinjiao360.com并进行注册和登陆,在音基考级页面中依次点击“知识点练习”项下的“11-12节奏听辨”、“13-14音高听辨”、“15-16符号听辨”、“17-18旋律听辨”、“19-20音程听辨”、“26-30听辨乐器”、“36-40听辨中外民歌”,在音基考级页面中依次点击“模拟测试”项下的“音基第二套模拟试卷考试模式”,在音基考级页面中依次点击“知识点练习”项下的“01-02节奏识别”、“03-04音高识别”、“05-06符号识别”、“07-08模进填写”、“09-10音程识别”,对浏览过程中的习题练习界面进行了截屏。音教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亦认可其经营的www.yinjiao360.com网站中存在涉案习题,但认为其使用的习题系其公司员工自行创作、整理和加工的。将截屏中的相关习题与爱艺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习题相比对,问题设计题干一致,选项除顺序不同外基本一致,所配音频也基本相同。音教公司表示,www.yinjiao360.com网站备案时间为2014年10月份,同年12月上线,网站中使用的习题形成时间早于网站建立时间。为此,音教公司提交了其网站中使用的涉案习题的所有源文件以及题目对应题号的列表。其中,曲谱图片文件和音频文件属性中显示的创建时间在2014年7月至10月间。爱艺公司表示,习题主要由书面部分和音频部分构成,其中书面部分包括题干和选项,音频部分包括音乐和歌曲。关于音频部分,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爱艺公司主张的涉案习题中涉及的音频文件与第60号公证书所公证的音频进行了逐一比对,音教公司认可爱艺公司主张权利的习题中的音频与公证录制的音频一致。关于书面部分,爱艺公司将其主张权利涉案习题与第60号公证书中记载的习题,以及涉案习题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图片文件与第60号公证书中记载的被控侵权的习题进行了逐一比对并分别制作了比对表格,音教公司对爱艺公司提交的图片文件及其呈现的音乐含义内容与第60号公证书中所记载的网站中的习题内容进行了逐一比对并制作了比对表格。音教公司表示,从比对习题的图片内容来看,二者均不相同,但二者习题图片中所呈现的音乐曲谱含义都是一致的,而且习题所附选项的顺序也存在不同。案件审理过程中,由音教公司随机抽取了第60号公证书中第47、68、143、167、180页的习题(详见附件),由林晓潇逐一解释这五道题的创作过程,并向法庭出示了其创作手本及音频文件。其中,林晓潇向法庭就习题的出题思路、考点、打谱过程进行了现场演示和解说,出示了习题音频创作过程中产生的多轨音频文件,林晓潇表示音频文件制作过程中会产生多轨音频文件,最后导出时为单轨MP3格式文件。同时,林晓潇表示就其创作的享有著作权的习题,已授权爱艺公司进行独占许可使用,其不会再针对本案所涉及的音教公司的侵权行为向音教公司主张权利。2015年1月14日,爱艺公司向音教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律师函,要求音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音教公司表示其收到了该律师函,并出于谨慎态度撤下了部分涉案习题,但经核查认为并不构成侵权,后又将撤下的习题再次上传发布。爱艺公司还提交了QQ群的聊天记录、日志、群公告等网页截屏打印件,以证明音教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给爱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此外,为证明其经济损失,爱艺公司还提交了名称为“我爱音乐考试网”的淘宝网店网页打印件,以证明该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99元每个账户。为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爱艺公司提交了金额为6356元的公证费发票和金额为6.4万元的律师费发票。音教公司对淘宝网店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费用是爱艺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而非合理支出。爱艺公司提交了《中央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2015年寒假考级简章》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音乐基础考试是音乐考级考试的前提。音教公司还提供了中央音乐学院音基新题型初级样题网页打印件,以证明音乐基础考试中涉及的题型、题量、考点、考试形式都有编写规范。音教公司提交了www.5imusic.com网站的ICP备案信息网页打印件,同时表示该网站为bbs网站框架,必须进行bbs备案以及经营性备案,如未备案则属于非法运营。音教公司主张文件的创建时间可以人为修改并提交了演示修改文件创建时间的光盘。以上事实,有爱艺公司提交举例习题创作原始手稿、曲谱、音频和说明视频、涉案习题及创作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和音频文件、涉案习题上传至网站的记录网页截屏、著作权许可协议及附件、第60号公证书、律师函及邮件、QQ群聊天记录、QQ日志、QQ群公告、教师名单、淘宝网页打印件、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比对表格、网页打印件、声明,音教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被告试题内容制作文件和对应列表、ICP备案信息打印件、修改文件创建时间视频光盘、比对表,证人证言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爱艺公司提供了涉案习题创作过程中产生的图片和音频文件,并当庭展示了其创作过程和手本,并就出题思路、考点、打谱过程等进行了现场演示和解说,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林晓潇系涉案习题的著作权人。林晓潇将涉案习题授权爱艺公司独占性使用,并表示在爱艺公司起诉的情况下其不会再另行起诉维权。音教公司虽否认涉案习题系林晓潇原创,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为,爱艺公司有权在本案中向音教公司主张权利。林晓潇享有涉案习题的著作权,他人未经经其授权合作的爱艺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习题。本案中,爱艺公司主张的涉案习题内容以曲谱和音频为依托进行有独创性的表达,涉案习题涉及的图片虽与音教公司网站中习题图片不同,但二者所记载的曲谱含义均一致,即二者习题题干和选项的实质表达相同,仅存在选项顺序上的不同,音教公司对涉案习题的音频部分与其网站中习题的音频部分的一致性亦不持异议。由此可以确认音教公司网站中使用的习题与爱艺公司主张的涉案习题一致。音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涉案习题,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音教公司虽主张其网站中的习题系其公司员工自行创作、整理和加工,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能解释未提供相关音频的原始音轨文件的问题,加之音教公司提交的习题证据所显示形成时间亦晚于涉案习题的创作形成时间。音教公司虽表示文件创建时间可以人为修改,但并未举证证明与涉案习题相关的图片和音频文件进行了修改。故音教公司的相关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损失,鉴于双方在本案中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爱艺公司的经济损失或音教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习题的情况、音教公司对涉案习题的使用性质和方式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爱艺公司本案维权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由音教公司一并负担。爱艺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合理开支过高,本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本案中,林晓潇系涉案习题的著作权人,爱艺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习题的独家使用权,此种权利属于财产权性质,而非人身权,爱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音教公司的使用行为受损。故关于爱艺公司要求音教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音教三六零(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www.yinji360.com)使用涉案习题;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音教三六零(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一十六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音教三六零(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被告音教三六零(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颖代理审判员 刘君婕人民陪审员 袁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