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义诉被告王雅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李洪义,住承德市宽城县。被告王雅瑜,住承德市。原告李洪义诉被告王雅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我借款5万元,口头承诺数日后偿还。可我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却迟迟不予给付,故现要求被告给付我借款5万元整,并支付自2013年5月6日至给付之日银行同期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虽写明了被告王雅瑜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1号楼0单元301室”,但本院未能向被告王雅瑜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雅瑜的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洪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立靖审判员 何洪涛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