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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立娟与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娟,符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张立娟。委托代理人赵辉。被告符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娟与被告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娟负担。审判员  王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