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立娟与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娟,符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张立娟。委托代理人赵辉。被告符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娟与被告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娟负担。审判员 王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