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田俊霞、尹振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俊霞,尹振平,朱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田俊霞,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尹振平,地址盐山县。被执行人朱洪芳,地址盐山县。田俊霞申请执[尹振平、朱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俊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君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