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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水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苏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水催字第2号申请人:苏真。申请人苏真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腾蛟支行的本票(票号1030337524040185,票面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7月28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申请人苏真,收款人苏真,最后持有人苏真,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腾蛟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真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海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庆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