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进宝与冯宁飞、臧万生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进宝,冯宁飞,臧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0-3号申请执行人丁进宝,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冯宁飞,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臧万生,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68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臧万生所有的位于东明县解放路南段西侧产权证号2********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臧万生所有的位于东明县解放路南段西侧产权证号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