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运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3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运玉(曾用名曾浪),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小学,无业。2014年3月7日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运玉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龚舒、被告人黄运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曰8时许,被告人黄运玉在南川区东城街道皂桷井小区顶尖高手网络会所内,乘被害人张某甲睡觉之机,将张某甲放在11号机位电脑桌上的一部步步高牌手机盗走,后以23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某某。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张某甲。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运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受刑罚处罚。前述事实,被告人黄运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手机销售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黄运玉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运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运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运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折抵先行羁押的1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