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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德威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泰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德威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泰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187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南德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州泰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许春宏,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静慧,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德威投资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5800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南德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德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南德威公司向广州泰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公司)承租的房产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没有取得房产证,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泰兴公司故意隐瞒该事实和证据。租赁合同应为无效,(2014)穗仲案字第5800号仲裁裁决认定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南德威公司支付租金、滞纳金、场地占用费也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泰兴公司答辩认为:不同意南德威公司的撤销仲裁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理由如下:1、仲裁庭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不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不存在法律上需撤销的理由,南德威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南德威公司称租赁合同无效,首先这是一个实体问题,并非程序问题,不符合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其次,南德威公司申请仲裁,当时的仲裁请求是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但现在其又主张无效,自相矛盾。3、对涉案物业的建设情况南德威公司是知情的,不存在泰兴公司隐瞒事实的情况。4、涉案房产是军队的产权,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南德威公司也取得了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是由于南德威公司拖欠租金才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故南德威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诉讼中,泰兴公司提交吴志南与泰兴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和南德威公司出具的《关于设备安装及装修进度的承诺书》,拟证明南德威投资有限公司对房产建设情况非常清楚,不存在泰兴公司对其隐瞒的情况。泰兴公司表示同意质证,意见如下:对《租赁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确认,因为泰兴公司没有提供该合同的原件;对承诺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其内容并不能体现物业的规划报建、办证的相关情况。诉讼中,南德威公司表示:泰兴公司隐瞒了房屋没有经过规划报建、没有办理房产证、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不清楚泰兴公司有无隐瞒证据。本院认为,南德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南德威公司表示不清楚泰兴公司有无隐瞒证据,而该法条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南德威公司的该理由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南德威公司称泰兴公司隐瞒了事实,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至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南德威公司应否支付租金、滞纳金、场地占用费等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南德威公司的上述理由予以驳回。泰兴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对本案处理并无影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南德威公司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5800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全部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南德威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580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南德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军梅审 判 员  张明艳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麦蔼平刘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