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段海英与邢台市桥东区名仕美容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段海英。委托代理人赵秀云,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永红,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桥东区名仕美容店,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天一城C座1301室。负责人魏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海英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名仕美容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海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海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段海英负担。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