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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觉臣与杨秀珊、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626号申请人执行人谢觉臣,男,汉族,1957年1月生。被执行人杨秀珊,女,汉族,1956年1月生。被执行人唐建,男,汉族,1953年8月生。申请执行人谢觉臣与被执行人杨秀珊、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徒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秀珊、唐建应给付申请人谢觉臣欠款350000元及利息,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杨秀珊、唐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给付标的8104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0400元,已执行到位3400元,未执行到位807000元,执行费10504元未收取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徒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