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力信用社与何洪艳、陈明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力信用社,何洪艳,陈明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23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力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故乡大街150号,组织机构代码68029965-8。代表人张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兴斌,该社职员。被执行人何洪艳,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陈明来,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何洪艳、陈明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力信用社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4.03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洪艳、陈明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