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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福建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456号原告田福建。委托代理人王祥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依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建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福建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田福建负担。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