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05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武德智与王志伟、庞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德智,王志伟,庞治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05630号原告武德智,男,193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武文毅,系原告武德智的儿子。被告王志伟,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庞治兵,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武德智诉被告王志伟、庞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德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