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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05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武德智与王志伟、庞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德智,王志伟,庞治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05630号原告武德智,男,193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武文毅,系原告武德智的儿子。被告王志伟,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庞治兵,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武德智诉被告王志伟、庞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德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