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李某,1989年10月19日。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