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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李某,1989年10月19日。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