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和县支行、林凤英、张卫琴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陈秀英,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和县支行,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曾志勇,行长。被告林凤英,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和县。被告张卫琴,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和县。原告陈秀英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和县支行、林凤英、张卫琴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秀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英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