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马慎良储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马慎良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仁人路***号。负责人刘汉勋,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慎良,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住怀仁县X路*栋*单元*号。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因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马慎良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马慎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经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马慎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马慎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