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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许承权、李明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许承权,李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杰。被执行人许承权。被执行人李明杰。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许承权、李明杰民间借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4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许承权、李明杰财产另案处理中,且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许承权、李明杰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