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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夏某,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徐竹君,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鲁立东,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胡文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