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夏某,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徐竹君,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鲁立东,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胡文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