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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月英诉被告崔尚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英,崔尚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孙月英,女,现住辽中县,系辽中县歉益家具店经营者。被告崔尚义,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系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负责人,于长友,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英诉被告崔尚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崔尚义住址为辽宁省辽中县六间房镇吉庆台村2组39号,经查,被告崔尚义并不在该地址居住。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被告崔尚义新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亦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月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孙月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志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