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庞祖琛与梁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祖琛,梁茂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87号原告庞祖琛,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717。被告梁茂福,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858。原告庞祖琛诉被告梁茂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祖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茂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祖琛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欠我水泥货款88000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诺在元月底付清货款,但至今已超半年时间了,我曾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立即支付水泥款88000元及货款逾期利息给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梁茂福不作答辩,也不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购买原告水泥,经当时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共92000元。由于被告不按时支付水泥款,2014年11月份起原告不再提供水泥给被告。2015年1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承认欠到原告水泥款88000元,并当场给原告书写欠据,欠据内容为:今欠到水泥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欠款人:梁茂福。日期2015年1月22日。此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未果。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水泥款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88000元,有被告所立欠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水泥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当时出具欠条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茂福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尚欠水泥款88000元给原告庞祖琛。二、驳回原告庞祖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梁茂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金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