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立珍与王玉芹、贾松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882号申请执行人于立珍,居民。被执行人王玉芹,居民。被执行人贾松松,居民。于立珍与王玉芹、贾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玉芹应归还于立珍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贾松松在继承被继承人贾留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王玉芹、贾松松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芹目前下落不明,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贾松松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万香国际21号楼1004室,目前该房屋有抵押贷款25万元,申请人不要求对上述房屋予以处置,被执行人贾松松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涟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