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爱群与张若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若龙。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爱群。蔡爱群与张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京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8日,张若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张若龙申请再审称,该案在审理中程序违法,没有给以答辩期,调解过程中自审自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主体有二个,但民事调解书中仅有张若龙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蔡爱群称,原审民事调解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主张撤销民事调解书的理由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对借贷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程某的起诉,调解书中被告仅为张若龙(程某系张若龙之妻),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所称程序违法等问题,不属本案再审事由,其主张撤销民事调解书,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若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邵洪勤审判员 戎海鹏审判员 杨维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