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根、鲍秀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根,鲍秀斐,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64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家根。被执行人:鲍秀斐。被执行人:王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家根、鲍秀斐、王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家根、鲍秀斐、王群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2646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50元,申请执行费4797元,但被执行人王家根、鲍秀斐、王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家根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解放西街613弄32号403室的房地产(含装修、小杂间)[房产证号:01**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字第0110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