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伟与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329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汪峰,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周玲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 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