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红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栾城区裕泰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郝学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惠敏,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红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德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