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沈占军与赵佰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沈占军。被告赵佰清。原告沈占军与被告赵佰清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沈占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沈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