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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4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学文与马玉林,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文,马玉林,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013-1号原告李学文,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马玉林,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6号润庆山予城16幢1-附3号,注册号500222000278399。法定代表人黄世兰,经理。本院在受理了原告李学文与被告马玉林、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马玉林于2015年10月19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马玉林从2014年起一直生活居住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银杉路66号,另一被告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亦在重庆市綦江区,事故发生地在重庆市大足区,且此案应当先行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奉节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此案裁定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有待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后,方能决定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