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成有连与曾向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有连,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成有连。被执行人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全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赛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胜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