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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执字第9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显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炜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显峰水泥有限公司,王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920-2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显峰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炜文,男,1959年8月17日生,汉族,工人,职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显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炜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炜文自动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94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