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富南与唐小波、喻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南,唐小波,喻胜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陈富南,男,生于1954年8月8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唐才利,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波,男,生于1991年6月2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喻胜才,男,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南与被告唐小波、喻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富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富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兴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