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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富南与唐小波、喻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南,唐小波,喻胜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陈富南,男,生于1954年8月8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唐才利,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波,男,生于1991年6月2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喻胜才,男,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南与被告唐小波、喻胜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富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富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富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兴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