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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谢德芳、杜国锋等与邹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谢德芳,务农。申请人杜国锋,工人。申请人杜福莲,务农。被申请人邹玉平,司机。申请人谢德芳、杜国锋、杜福莲诉被申请人邹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德芳、杜国锋、杜福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邹玉平所有的鄂E×××××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牛本安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当阳市河溶镇溶新路房屋(房产证号:当市房权证河溶字第××号)一栋为申请人谢德芳、杜国锋、杜福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德芳、杜国锋、杜福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邹玉平所有的鄂E×××××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牛本安自愿用其为申请人谢德芳、杜国锋、杜福莲提供担保的位于当阳市河溶镇溶新路房屋(房产证号:当市房权证河溶字第××号)一栋的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人谢德芳、杜国锋、杜福莲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