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商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桂林与张根洪、张彩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林,张根洪,张彩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1194号原告胡桂林,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姚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洪,男,195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张彩珍,女,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林诉被告张根洪、张彩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胡桂林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胡桂林已预交),由胡桂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杰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