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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7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志成、张群丽、刘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564号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8层1804号。负责人杨焕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昱,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杜兴,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祥云路1169号1幢2楼6号。法定代表人刘莉。被告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3层36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成。被告朱志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走马镇。被告张群丽,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刘莉,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志成、张群丽、刘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志成、张群丽、刘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志成、张群丽、刘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59元,由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预交,且不再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狄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