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置地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与周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置地投资(合肥)有限公司,周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33号原告:安徽置地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16层,组织机构代码55182987-8。法定代表人:周琦,董事长。被告:周莉,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安徽置地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与周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置地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置地投资(合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置地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安徽置地投资(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