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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银行茶镇支行与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镇支行。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银行茶镇支行(以下简称茶镇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99元(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35元,申请执行费1745元。经核查,被执行人林某某、王某某外出下落不明,陈某某患尘肺病常年在家静养,无劳动力。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的某某镇某某村四组住宅三间两层一幢,在2014年2月24日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过户给王某某所有,2011年3月23日林某某、王某某在西乡某某银行茶镇支行借款150000元,该笔借款为其担保的人是陈某甲,由于二被执行人林某某、王某某未偿还该笔借款,担保人陈某甲为林某某、王某某偿还了该笔银行借款本息合计182600.88元。在2015年6月15日王某某与陈某甲写下书面契约,将自己名下位于某某镇某某村四组三间两层房屋以200600元,议价抵偿陈某甲为其偿还在银行的借款本息182600.88元后,下剩的房屋折抵款17999.12元,王某某当场领取,现王某某下落不明。故本案的该笔借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123099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杨建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